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台松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顯榮 送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三二巷一弄六號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設在台北市○○區○○路一段三二巷一弄六號,屬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之事務分配區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 蓓 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素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