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七號 原 告 亞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茂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協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貳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叁拾 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