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九號 原 告 唐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尚佳有限公司 錫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 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