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二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伍仟捌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