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貳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請將繕本與所欲提出之證物繕本各叁份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明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曹秀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