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仟叁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自行將繕本送達予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