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伍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肆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