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 被 告 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律師 丙○○○師 林麗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