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陸仟零貳拾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伍仟伍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捌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 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