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伍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陸仟捌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肆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