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陸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柒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壹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江 婉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