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7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伍仟貳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捌 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