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肆仟壹佰零陸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陸仟貳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叁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玖拾 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