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二號 原 告 富泰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飛虎 送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柒仟肆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 伍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 壹佰貳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