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四五號 原 告 朝北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複 代 理人 戊○○ 被 告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