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及乙○○發支付命令,惟元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相對人乙○○部分已確定),就元 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伍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伍仟肆佰伍拾壹元陸角陸分,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貳份及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林 佳 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