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即反訴原告 燁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卅分,在本院第廿八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