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八號 原 告 大豐泡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顯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赫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柒仟零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零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零壹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