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五號 原 告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衛適密廢物減量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 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肆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肆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穗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