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五號 原 告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丙○○ 住 被 告 衛適密廢物減量科技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三五號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五號六樓 訴訟代理人 劉志中律師 住台北市○○○路三十號十三樓顏廷鈺律師 住台北市○○○路三十號十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 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