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一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