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六號 原 告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名佳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陳柏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