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0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 告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零捌仟柒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叁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