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一號 原 告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 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