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六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被 告 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八號廿一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