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三一號 原 告 黃正明即和展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豊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豊順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玖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 仟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