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八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八三一號 原 告 黃正明即和展工程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分別 二、本件依據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二十三條約定由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故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