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 原 告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伍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柒仟柒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貳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