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六號原 告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麗正精密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