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台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龜山勳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台灣松尾電裝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壹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貳萬叁仟玖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玖佰叁拾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 青 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廿 日 書 記 官 歐 陽 更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