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號原 告 乙○○ 被 告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