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四號原 告 昭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新系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