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六三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己○○ 甲○○ 蕭鴻榮 被 告 吉華新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四八之一號十二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庚○○ 住台北市○○○路三號三樓之十八 丁○○○游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三十五號二樓 丙○○ 游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三十五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吉華新業有限公司、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 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 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