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六五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以經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禧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 陸佰陸拾陸元陸角,折合新台幣伍拾萬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 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肆份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及自 然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 佳 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