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五號 原 告 亞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茂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捌萬壹仟肆佰貳拾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叁萬玖仟陸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 捌仟柒佰柒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