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五號 原 告 亞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茂昇 被 告 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