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以經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禧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禧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甲○○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萬元、肆仟伍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分別為銀元壹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壹拾伍萬元,折合新台幣 肆拾陸萬零貳元、肆拾伍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之裁判費合計為新台幣玖拾萬零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