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七六號 原 告 戊○○ 甲○○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 告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鄭仁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四條第四項,請原告說明就擴場部份是否 補充聲明?請求裁判之數實體法上法律關係間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江 婉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