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五號 原 告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銓慶 送達代收人 劉慧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柒佰柒拾叁萬玖仟貳佰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拾柒萬柒仟叁佰玖拾肆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柒 萬柒仟叁佰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且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B書記官 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