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二六號 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輝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五四0之一號八樓之二 送達代收人 陳茂生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高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捌拾肆萬零柒佰伍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壹佰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零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叁佰陸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B書記官 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