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二六號 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輝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五四0之一號八樓之二 送達代 被 告 高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四四號九樓 法定代理人 高義助 住台北市○○○路○段八八號十九樓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 明 珠 法 官 洪 于 智 法 官 黃 柄 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