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 原 告 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州 住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玖拾玖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貳拾叁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拾壹萬玖仟玖佰 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柒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B書記官 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