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3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周海雄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二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0000000─│ │壹 │壹佰貳拾│ │ │ │ │三 │ │ │ │ │ ├─┼───────────────┼──────────────┼────┼───┼────┼───┤ │2│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0000000─│ │壹 │陸拾柒 │ │ │ │ │0 │ │ │ │ │ ├─┼───────────────┼──────────────┼────┼───┼────┼───┤ │3│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00─│ │壹 │壹佰肆拾│ │ │ │ │九 │ │ │ │ │ ├─┼───────────────┼──────────────┼────┼───┼────┼───┤ │4│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00000─│ │壹 │貳佰陸拾│ │ │ │ │0 │ │ │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