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九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慈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麗櫻 ~F0 ~T48 ┌──────────────────────────────────────────────────┐ │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九三五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五八五五七─八│ │壹 │壹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