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除字第一三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除字第一三一八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明求為判決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7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己就附表編號2至編號7之證券,聲請本院以八十七年度除字第 四八三四號判決宣告無效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三、聲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按之民事訴訟法四百條第一項規定,自 應認為不合法。(至編號1部分另判決宣告無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三一八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0000000─0 │ │壹 │貳佰陸拾│ │ │ │ │ │ │ │陸 │ │ ├─┼───────────────┼──────────────┼────┼───┼────┼───┤ │2│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0000000─六 │ │壹 │伍拾貳 │ │ ├─┼───────────────┼──────────────┼────┼───┼────┼───┤ │3│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00─三 │ │壹 │肆拾肆 │ │ ├─┼───────────────┼──────────────┼────┼───┼────┼───┤ │4│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00000─八 │ │壹 │伍拾 │ │ ├─┼───────────────┼──────────────┼────┼───┼────┼───┤ │5│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00000─五 │ │壹 │壹佰陸拾│ │ │ │ │ │ │ │肆 │ │ ├─┼───────────────┼──────────────┼────┼───┼────┼───┤ │6│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二 │ │壹 │貳佰捌拾│ │ │ │ │ │ │ │捌 │ │ ├─┼───────────────┼──────────────┼────┼───┼────┼───┤ │7│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四 │ │壹 │叁佰肆拾│ │ │ │ │ │ │ │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