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六四號 聲 請 人 金坤宏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淑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二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梅蓮 ~F0 ~T40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金坤宏業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中山分行 │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肆萬陸仟貳佰元 │CS三0三四五七│ │ │ │司甲○○ │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