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四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台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國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一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