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五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五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周淑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五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碧華 ~F0 ~T48 ┌──────────────────────────────────────────────────────┐ │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五二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李玉梅 │陽信商業銀行木柵分│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壹萬零捌拾元 │AA六六八五一五│ │ │ │ │行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