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佾瑩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 ~F0 ~T40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號 股數 一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0-0 0 0000股 二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1-ND-0000000-0 0 0000股 三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0 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