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六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六七七號 聲 請 人 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二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及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曹秀絨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正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新生分│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 │叁萬肆仟壹佰柒拾│AA七八三00六│ │ │ │司 林啟正 │行 │ │捌元 │七 │ │ ├─┼─────────┼─────────┼───────────┼────────┼────────┼──┤ │2│正勝工程股份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新生分│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叁萬肆仟壹佰柒拾│AA七八三00八│ │ │ │司 林啟正 │行 │ │柒元 │七 │ │ └─┴─────────┴─────────┴───────────┴────────┴────────┴──┘